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意圖作出上述行為,或罔顧他人財產被摧毀或損壞而作出上述行為,都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當有財產不合法地被摧毀或損壞,便屬刑事毀壞,這裡涉及的範疇非常廣泛,除永久或暫時性的實質損害之外,還包括永久或暫時性令財物失去價值和效用。例如塗鴉可被歸納為此範疇,因為即使它可被抹去,被塗之物例如牆壁,在被抺乾淨之前,已有明顯改變。故此,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條 可適用於禁制纏擾者一旦因受害人拒絕見面,為報復或惱怒而損毀受害人的財物,如用鑰匙刮花車身,或在受害人住所門外塗鴉。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59條 的釋義,財產可指不同種類的東西,包括電腦或電腦貯存體內的所有程式或資料。因為電腦的運作,本身是依從電腦擁有人而設定,若然有人誤用他人電腦,把內裡的程式改變、刪除或增新,便可算是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如纏擾者出於報復受害人沒有答允見面或拒絕接收禮物,錯誤使用受害人電腦,則犯了刑事毀壞。

B. 禁止某些恐嚇行為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任何人如威脅另一人損害對方的名譽或財產,或進行非法行為促使他人受到威脅,導致該人士作出他在法律上非必要的行為,或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都屬違法,若 循簡易程序 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若 循公訴程序被定罪 ,則可被判監五年。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針對的行為,與恐嚇受害人有直接關係,故此,條例規範的還可包含受害人因受到人身、名譽或財產的威脅,而被迫與纏擾者見面或與纏擾者保持聯絡。這種威脅涉及人身安全,亦可以是有關第三者的名譽或財產損害。譬如說,纏擾者要求受害人順從要求,否則便加害受害人的家人。《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能阻嚇部份纒擾者行為,但它牽涉的範圍晦澀,警方須考慮個別案件性質和證據是否充分才可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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