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上訴 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後,如不服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可在定罪/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被告人可單就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也可同時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被告人須於限期內把列明上訴理由的上訴通知書(表格XI)送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存檔。該表格可向高等法院大樓書記主任辦事處或被告人服刑的院所索取。把上訴通知書存檔無需繳付費用

初步的上訴文件齊備後,書記主任會把文件冊寄交案中各方。如某方要求取得其他文件,書記主任會在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或作出指示的法官批准後,把文件備妥及寄交有關的各方。 處理上訴的法官可在聆訊後拒絕給予上訴許可,或進行提訊以確定案件已準備就緒,已準備好的案件會獲編定上訴聆訊日期。 上訴聆訊完畢後,由兩名或三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可以口頭宣告上訴駁回或上訴得直,及/或另定日期發下或宣讀判決書。 關乎刑罰的上訴如果成功,刑期可獲縮減;但如上訴失敗,則上訴法庭可以提高刑罰,或下令上訴人的羈押時間不得計算在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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