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裁官作出判決之前,申索人或被告人都可以隨時提交《中止申索通知書》或《中止反申索通知書》以中止申索或反申索。有關的表格可以到本審裁處的登記處索取,也可以到司法機構的網址下載。

此外,訴訟人也可以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有關表格。 如果申索人在簡短提訊之前決定中止申索,便無須先得到審裁官批准,只須要填妥有關的表格,然後送交本審裁處和把副本送達被告人便可。 如果申索人在簡短提訊之後決定中止申索,或被告人在簡短提訊之後決定中止反申索,便須要先得到審裁官批准。除非審裁官已給予批准和下令取消聆訊日期,否則訴訟各方必須按照原定日期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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