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件案件中會有哪些聆訊 一般來說,一件案件的整個法律程序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簡短提訊、提訊和審訊。 此外,還有其他附帶的聆訊,例如把本審裁處的裁斷或命令作廢的申請的聆訊,以及覆核聆訊。 如果想知道關於上述法律程序的詳情,請參閱第5冊《怎樣準備和進行聆訊或審訊》,以及第7冊《申請把裁斷或命令作廢、覆核和上訴》。 誰人應該出席聆訊 申索人和被告人都應該出席所有聆訊。 如果訴訟人是一個法團,應該由法團的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授權書,並蓋上公司印章,妥為授權一名法團的高級人員出席聆訊。如果訴訟人是一家獨資或合夥經營的商號,則其獨資東主或其中一名合夥人應該帶同授權書出席聆訊。 如果訴訟人以個人名義進行訴訟,但是卻希望由他的代表(不是大律師或律師)出席聆訊,便應該向審裁官申請許可。此項申請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和證據,否則審裁官可以駁回申請。如果沒有獲得審裁官的許可,訴訟人便應該親自出席聆訊,否則審裁官可以因申索人缺席而撤銷申索,或因被告人缺席而判決被告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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